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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依法治校,从严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管理行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颁布的《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具有无锡太湖学院学籍的本科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新生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并遵照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来校报到、缴费,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事先以书面或电子函件形式向录取所在学院(以下简称学院)请假,说明原因。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超过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院应当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核,审查合格的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学院将新生入学资格初审结果报教务处,教务处根据新生入学报到及入学资格初审情况,并按照教育部相关要求完成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
学校审核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因以下原因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由教务处负责受理,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一)因病:经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新生及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武装征兵办公室应向学校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学校为其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
(三)因出国留学:出国留学者,经学校国际教育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四)因创业: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开展创新创业实践,学生所在专业学院需组织专家进行审核认定,经认定后,学校为其保留入学资格。
(五)因其他因素无法入学的,由新生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因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申请入学必须由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肝炎患者,需提交休学期满前连续三个月的肝功能指标正常的化验证明),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入学;因心理或精神疾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必须出具指定心理咨询点或医院的康复证明。
第六条 自新生报到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根据学校当年新生复查的程序及办法处理。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均须在学校安排的规定时间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出具相应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书。处理或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理或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理或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九条 在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前,学校要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学校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在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十一条 对学生作出各类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需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二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要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和弹性学习年限,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8 年。
学生学习年限自新生报到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由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不得随意变动。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及格课程的补考和重新学习,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见《无锡太湖学院课程考核工作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七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以综合测评的德育成绩形式体现。
第十八条 各类课程考试无特殊理由不得请假。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必须至少在考试前一天提出缓考申请,经所在学院院长同意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方可缓考;未经批准擅自缺考,作旷考论处。因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在考前持校医室或其他医院开具的病休证明办理缓考,否则以旷考论处;因公不能参加考试,需由承办单位提供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申请缓考的应参加开学初的补考或重修考试或与下一年级该课程期末考试一起进行。缓考不及格的,直接重修。
第二十条 必修课和选修课考核成绩不及格者,由学生所在学院按学校规定(见《无锡太湖学院课程考核工作管理办法》)审定其补考资格。准予补考的,通知学生本人,并报送教务处备案。学生必须在学校统一规定的时间内参加补考。
第二十一条 凡选定的课程必须按时上课(经批准可全部或部分免听的课程除外)。学生无故缺课(含实践性环节)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或无故不完成平时作业 (含实验报告),累计达该门课程平时作业总量的三分之一者,取消考核资格,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0”分,该课程必须重修。
第二十二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院审核,学校认定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按学校有关规定可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二十四条 学校制定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0”分,该课程必须重修。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院审核,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第四章 选修、辅修、重修与免修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根据自身学习能力和学校开课情况,在教师的指导下,合理安排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修读进程。选课首先保证必修课的修读,再根据学生个人发展方向选修选修课。选课时力求避免时间冲突。对有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原则上应取得先修课程学分后,才能修读后续课程。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的课程并取得学分者,可作为选修课学分记载。
第二十七条 没有取得学分的必修课程必须重修,可跟班重修或参加单独开设的重修班或通过自学辅导重修。专业选修课考核不及格、没有取得学分的,可以重修该课程,也可以另选其他课程。
第二十八条 学生重修、另选课程均应办理手续,并按规定缴费。
第二十九条 学生已获得与某门课程相关的省级及以上证书或通过其他学习方式确已达到某一课程的教学要求,可申请免修或免听,具体按照《无锡太湖学院免修管理实施细则》执行。体育课、思想政治理论课、军事理论课、军训、实验课、实践性环节不得申请免修。
第五章 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按时参加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教学活动和学校统一安排的各项活动,自觉遵守校纪校规。学生一学年内未获得的学分数(含选修课,但体育课除外下同。)达到20学分及以上者,或者累计以往各学年未获得的学分数达到30学分及以上者,应编入下一年级,根据实际情况选课进行学习。若该专业下一届无班级,则编到相近专业班级学习,并应补齐新专业应修课程的学分。此外,虽未达到编入低一年级的要求,但因重修课程较多跟原班级学习有困难者,可申请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学院或者专业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许转专业:
(一)经学校考核认可,学生确有专长,应提供相关成果和专家证明,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持有经学校指定的一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原始病历,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 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本人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转专业:
(一)已有转专业或转学经历的;
(二)已进入大三学年的或已修得教学计划规定学分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三)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学生(含定向生、国防生、艺术类等专业学生);
(四)应予以退学的。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按照《无锡太湖学院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申请,若所在学院同意转出,送转入学院考核审査,同意接收的,送教务处复核,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三十四条 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六)应予退学的。
第三十六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拟转学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通过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由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双方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确认)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省教育厅确认。
第三十九条 学生转出到外省(市、自治区)高校。应经转出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出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双方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确认)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再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厅备案。经备案后,转至转入高校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十条 外省(市、自治区)高校学生转入我校。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双方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确认)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先由转出高校所在地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并加盖公章,再由转出高校所在地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转至我省教育厅确认。
第四十一条 学生转学由转入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报送至所在地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备案,备案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式四份,材料均须加盖学校公章):
(一)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确认)表;
(二)学生本人申请转学的申请书;
(三)学生在校期间表现鉴定;
(四)学生在注册高校已学课程成绩单;
(五)因患病转学学生提供经两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因确有特殊困难申请转学的,应提供足以说明情况的材料,研究生转学由校研究生院出具转学原因说明材料;
(六)拟转出学校提供的学生当年录取名册(含录取分数);
(七)拟转入学校招生委员会或招生监督部门出具的同意该生转入的证明;
(八)拟转入学校及院(系)集体研究会议纪要(含转入学生名单和表决情况);
(九)拟转入学校校长签署的接收函;
(十)外省(市、自治区)高校转入的,需提供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第四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一般在暑假前办理。 转专业以前已取得的学分,与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同名称课程、同层次或高一层次的,学分仍然有效;低于转入专业层次要求的,学分无效,必须重修;转专业前已取得的其它课程学分可计为已取得的相关选修课学分。
第七章 休学、复学
第四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或六周)以上的;
(二)一学期因病请假缺课累计超过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或六周)以上的;
(三)自费留学的;
(四)经学校批准休学创业的;
(五)其他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四十四条 对申请创业休学的,学生所在学院需组织专家进行审核认定后,可以简化休学批准程序。创业休学每次申请休学时间1-2年,期满可申请复学,也可申请继续休学。申请休学创业不得超过两次,其创业休学时间不计入其学习年限。
第四十五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
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在接到入伍通知两周内向学校申请保留学籍,学校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其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四十六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四十七条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四十八条 休学、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由学生提出申请,并填写《无锡太湖学院休学申请审批表》或《无锡太湖学院保留入学资格申请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证明,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核准经学校批准后生效。
第四十九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五十条 休学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病休学生应回家疗养。凡参加医疗保险者,按保险公司有关规定报销医疗费用;
(二)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三)休学学生户口不迁出学校;
(四)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能评奖学金,不能享受助学金,发生伤害等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新学期开学第一周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填写《无锡太湖学院复学申请审批表》,持有关证明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复査同意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必须由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肝炎患者,需提交休学期满前连续三个月的肝功能指标正常的化验证明),并经校医院复査合格,方可复学;因心理或精神疾病休学的必须出具指定心理咨询点或医院的康复证明。
(三)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退役后应凭退伍证、退伍证明等材料及时办理复学手续;
(四)因创业休学的学生,不再创业或具备兼顾创业项目能力的情况下,可申请复学返校继续学习;
(五)申请复学的学生由所在学院党组织进行政治表现复査。休学期间,如有违法犯罪行为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者,取消复学资格及其学籍;
(六)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按退学处理;
(七)复学学生一般编入原专业批准休学时相应年级学习,若相应年级无原专业,可视情况编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八章 退学预警与退学
第五十二条 累计两学期且每学期获得学分数少于10 学分的(毕业年级除外),进入退学预警期,退学预警期为一学期。退学预警期内获得10学分及以上的,解除退学预警。
第五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退学预警期内获得学分数少于10 学分的;
(二)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未达到结业标准的;
(三)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四)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超过六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时间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六)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的;
(七)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的;
(八)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九)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五十四条 学生所在学院提出退学处理建议,并告知学生作出退学处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学院应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五条 教务处对学院提交的退学处理建议及相关支撑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五十六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需填写《无锡太湖学院退学申请审批表》,经学院、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五十七条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采取适当平台在校内予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八条 经批准退学的学生,应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按下列规定办理有关事宜:
(一)通知退学学生本人或法定监护人,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确诊为精神病、癫痫、麻风病患者和患有其他某种严重疾病(包括意外伤残)者,由家长或法定监护人负责领回;
(三)注销学籍,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至少学满一学年且已取得规定的必修课学分)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践性教学环节),且取得相应学分,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无锡太湖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颁发学位证书。
第六十条 学生成绩优秀,提前达到毕业要求的,可申请提前毕业。
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应在进入毕业年级前一年的九月份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申请者通过的总学分应达到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的75%及以上,学院对其学习成绩和能力进行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准予提前毕业的学生纳入毕业年级统一管理,届时未能达到毕业要求的,需申请办理延长学习年限或按结业离校。
第六十一条 在规定学制结束前,学生可根据个人学习情况向学校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延长学习年限以学年为单位,但不能超过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学生在延长学年期间内应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延长学习年限,需在毕业学年春季学期开学四周内办理,逾期不再受理。
在规定学制结束前未办理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学校根据其完成培养方案学分情况作毕业、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六十二条 学生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践性教学环节),但未达到毕业要求,与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相差10学分(含10学分)以内者,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如果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也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修满8年仍未取得规定的学分者,不得继续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按结业处理。
第六十三条 结业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可以回校重修未合格的课程;毕业设计(论文)、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未及格的需补做毕业设计(论文)、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经审核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校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申请学士学位。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未向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的,不再办理毕业证书换发手续。
第六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可申请肄业证书。申请肄业证书的学生填写《无锡太湖学院肄业证书申请表》,按规定办理完离校手续后,到教务处申请制作肄业证书。肄业的学生,不能申请参加返校重新学习。
未学满一学年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可发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六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思想品德方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毕业,不得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作结业或肄业处理:
(一)综合测评中德育评定两次不及格的;
(二)在最后一学期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无明显改过表现的;
(三)最后一学年受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
第六十六条 因思想品德不合格而未获得毕业资格的学生,结业后在学校规定年限内,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对本人离校后情况作出书面报告,经学院调查,学校审核,确有显著进步的,可视为思想品德合格,如其他条件都符合毕业条件的,可换发毕业证书;因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而结业者,按程序解除处分后,可换发毕业证书;已超过学校规定年限的,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十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六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证书书写规范按照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在校期间修改或变更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等证书填写或电子注册所必需的个人信息的,学生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生本人填写《学生基本信息变更申请表》,学院初审、教务处复核后,提交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变更。
第六十八条 学校按照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按照教育部学位中心要求完成学士学位授予信息的报送、备案工作。
学生应根据教育部及学校的要求完成新生学籍自查、个人信息核对及毕业生图像采集等工作。
第六十九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七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其学籍,不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七十一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学生申诉
第七十二条 学生对学校的学籍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 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无锡太湖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七年七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