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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太湖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编辑:管理员 来源:本站编辑 发布于:2019-11-19 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在弹性学制年限内,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论文或其他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专业核心课程平均学分绩点≥2.0。

4.掌握一门外国语。外语水平达到以下条件:

(1)艺术类专业:CET4考试百分制成绩达到60分,或英语综合成绩(CET4考试百分制成绩占50%,校内大学英语课程成绩占50%)达到50分。

(2)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CET6考试百分制成绩达到60分,或英语综合成绩(CET6考试百分制成绩占50%,校内大学英语课程成绩占50%)达到60分。

(3)英语类专业:国家英语专业四级考试成绩达到60分;或英语综合成绩(四级考试成绩与校内高级英语课程考试成绩各占50%)达到60分。

(4)日语专业:国家日语专业四级考试成绩达到66分;或日语综合成绩(四级考试成绩与校内高级日语课程考试成绩各占50%)达到60分。

(5)中外合作专业:学生须在校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成绩≥425分;或者学生在校期间参加IELTS(雅思)考试,IELTS成绩≥5.5分;或者TOEFL iBT(新托福)考试成绩≥80分。

(6)其他专业:CET4考试百分制成绩达到60分,或英语综合成绩(CET4考试百分制成绩占50%,校内大学英语课程成绩占50%)达到60分。

说明: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和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CET6)成绩按比例折算成百分制成绩,计算公式为:百分制成绩=考试成绩×100/710(注:即425分记为百分制60分。)

5.具有一定计算机基础知识和应用能力。计算机水平达到以下条件之一者:

(1)在校参加全国或江苏省计算机二级考试(外语类、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一级考试),成绩合格。

(2)获得与信息技术相关的本专业省部级竞赛三等(及以上)获奖证书。

(3)四年级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校计算机水平测试并合格者。

6.毕业设计(论文或其他实践环节)成绩及格,且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二条  凡在校期间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一般不授予学士学位:

1.违反校规校纪受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毕业时经学校学位委员会评定无明显改进者。

2.考试作弊者。

3.在撰写毕业设计(论文)和进行科学研究中有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

4.毕业设计(论文或其他实践环节)未能达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规定要求者。

5.外语水平未达到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规定要求者。

6.计算机水平未达到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规定要求者。

7.专业核心课程平均学分绩点<2.0者。

8.作结业处理者。

第三条  因第二条(除第8款)原因之一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在校期间,如有以下突出表现之一,经本人申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审,最终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1.参加国家级竞赛(由国家行政部门组织)获前20名或三等奖以上;或参加省级竞赛(由省行政部门组织)获前10名或二等奖以上;或参与省级及以上集体项目获相应奖项两次以上的。

2.毕业前综合测评总分排名在本专业毕业生前30%之内的。

3.学分绩点计算范围内的课程平均学分绩点≥3.5或学业平均学分绩点成绩在本专业前35%以内的。

4.毕业当年考取研究生、国家公务员、村官、国有企事业单位者(以录取通知书为准)的。

5.经校学位委员会认可的,在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或贡献的。

第四条  学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有关问题。

学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指函授、自学考试、成人脱产班等)应届本科毕业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业,符合学校成人教育管理部门规定的学士学位申请条件,参加各省成人本科教育学士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合格者或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笔试考试(含听力)成绩合格,可以申请学士学位。其学位授予参照与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基本一致的标准。由学校成人教育管理部门根据授予条件对申请者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后,向教务处择优推荐,教务处将委托相关学院对被推荐者所学专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及学业情况进行审核。成绩合格者,学校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和授予工作。因成人教育学制在当年底毕业的学生,可推迟到次年进行学士学位审核和授予工作。

第五条  学士学位申请和授予程序。

1.学校设学位评定委员会,各学院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2.应届本科毕业生符合规定条件者,以规定的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

3.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实施细则,对申请学士学位毕业生的学业情况和毕业鉴定等材料进行初审、评议和表决。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和不能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及原因,由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挂靠教务处)。

4.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送的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和不能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及原因进行复审。对于复审中所发现的问题,相关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当予以解答。

5.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学位评审会议,对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的复审结果进行评议和终审,并就是否授予学士学位作出决议。

6.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授予学士学位者,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制发学士学位证书。

7.对于在修业年限内未达到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如在学制规定年限内达到学校学位授予条件,可补授学位。每年的6月1日至10日、11月1日至10日学校集中受理学位补授工作。

第六条  学生如果对学位授予有异议,可以按学位授予条例的规定,提出申诉。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必须根据学生提出的申诉,经调查核实后,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意见,最后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复议。

第七条  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若发现弄虚作假情况,一经查实,将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并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条 本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它未尽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解决。

第九条 本细则自2016级学生开始执行,2014级和2015级有些条款可参照执行。原《无锡太湖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