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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太湖学院学分制管理实施细则

编辑:管理员 来源:本站编辑 发布于:2019-11-19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对人才多元化的需求,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增强教学活力,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使教学管理更加适应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的需要,学校决定自2016级起实行学分制管理。

第二条  学分制是指以学分作为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以学分来衡量学业完成情况,并以学生取得最低必要学分作为毕业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该制度注重的是学生的个性发展和学习积极性、主动性的提高,放宽对学生修业年限的限制,充分体现了学校“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

 

第二章  修业年限与最低学分要求

 

第三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学生可提前毕业或延长在校学习时间,也可中途休学,以累计学分形式分阶段修完学业。本科学制为四年,弹性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八年(保留入学资格、休学等均计在内),且在校学习时间不得超过所学专业规定学制两年;专转本学制为二年,弹性学校年限最长不超过四年(保留入学资格、休学等均计在内),且在校学习时间不得超过所学专业规定学制一年。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将作结业或肄业处理。学生提前毕业、延长修业年限、休学等按照《无锡太湖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各专业学生应修读的最低学分在160-180学分之间(专转本学生应修读的最低学分在97-99学分之间),必修课学分占总学分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75%,选修课学分占总学分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5%,并逐步提高选修课学分占总学分的比例。

 

第三章  课程设置

 

第五条  课程按修读方式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

第六条  必修课是指为保证专业人才培养的基本规格,要求每个学生必须修读并取得相应学分的课程,主要包括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必修课、独立实践教学环节等。

第七条  选修课是按专业发展需要开设的以深化和拓展专业相关知识、能力和素质为主的,按照交叉复合、体现特色的思路设置的课程, 学生可以选择性修读, 通常包括通识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等。

 

 

 

 

第四章  学分与绩点

 

第八条  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培养计划规定的课时数(周数)为依据,其转换公式为:理论课、非集中进行的实验课、上机课等实践教学课程,16学时计1学分;体育课32学时计1学分;集中安排的教学实践,如军事训练、课程设计(学年论文)、项目实践、综合实验和毕业设计(论文)等每教学周计1学分;暑期社会实践、认识实习、金工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等,每教学周计0.5学分;集中实践教学环节1学分按32学时折算。

第九条  学生在注册学期内,按照培养计划的要求,修读相应的课程,并参加课程考核。考核成绩及格(合格)及以上者方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条  每学期结束后,将学生课程考核成绩转换为绩点,并计算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以此作为衡量学生学习效果、学习成绩优劣的综合指标。

(一)学分绩点计算方法如下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课程成绩对应的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课程成绩对应的绩点)/∑课程学分

(二)课程成绩及其对应绩点

(三)正考、补考、重修考试成绩登录及对应绩点

课程正考、补考、重修成绩须全部计入学生成绩单。正考和重修成绩据实记载, 课程绩点按上表计算;补考成绩百分制最高计60分,五级制最高为及格,二级制最高为合格,绩点均记为1.0;百分制低于60分的据实记载,五级制为不及格,二级制为不合格,绩点均记为0。

 

第五章  选  课

 

第十一条  每学期学生必须注册后才能参加学校的各类教学活动。

第十二条  每学期学生须按培养计划要求修读相应的必修课程,同时根据个人志趣和发展方向,在老师的指导下对通识选修课、专业选修课等课程进行选修。

第十三条  学生可以跨专业选修课程,取得的学分可视具体情况作为专业选修课学分或通识选修课学分。

第十四条  学生每学期修读的课程学分总数原则上不超过30学分。

第十五条  课程一经选定,即作为记载成绩和统计毕业所需总学分的依据,学生必须听课(经批准免听的课程除外)和参加课程的考核。

 

第六章  课程的缓考、旷考、补考、重修

 

第十六条  学生因公、因病或有特殊情况(指课程考试时间冲突、本人或家庭突发事故)不能参加正常的期末考试(含考查)时,必须于考试之前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因公者需由承办单位提供证明材料,因病需由医院提供证明材料),经学生所在学院院长审批并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核通过后方可缓考。缓考批准后,学生必须将缓考同意单交所在学院教学秘书备案,并由教学秘书将缓考学生名单报任课教师。缓考一律不单独安排考试,应参加补考或重修考试或下一年级该课程期末考试。缓考课程的原期中、平时成绩、实验或其他环节成绩等,则由该课程的原任课教师提供,综合计入考核成绩。缓考不及格者,应参加重修。

第十七条  学生未申请缓考或申请缓考未获批准,擅自不参加规定时间的考试,或考试时迟到15分钟以上,均作“旷考”处理。成绩记“0”分,并注明“旷考”字样,必须通过重修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八条  学生首修不及格课程,学校安排一次补考(补考资格见《无锡太湖学院课程考核与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首修不及格无资格补考或未参加补考或补考未通过者,应参加重修,直至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学生重修的形式有跟班重修和自学辅导重修两种:

(一)跟班重修可分为插班重修和组班重修。对学期内开设的课程,一般采取插班方式重修;对重修报名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课程,学院可视具体情况组织重修班,上课时间一般安排在晚上或周末。跟班重修与初修学生一样管理。

(二)自学辅导重修由学生通过自学完成课程学习。学生申请自学辅导重修的前提是学生重修课程当前学期未开设,或重修报名人数不足组班重修课程的规定人数,并且学生确有能力通过自学达到课程教学要求。自学辅导重修的学生与该学期此课程正常开课的班级一起参加课程考核,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即获得该课程相应学分。

第二十条  学生须在每学期开学初的三周内在网上提交重修申请,同时应根据重修的学分数,按照学校重修学分收费标准交费。

第二十一条  及格课程可通过重修提高学分绩点。

第二十二条  结业生应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于每学期开学初到二级学院办理重修申请手续,填写“毕(结)业生返校重修申请表”,按规定交纳重修费,由各二级学院将返校重修情况汇总后报教务处。返校重修由各开课教学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安排。

第二十三条  重修课程以最高成绩记入学生毕业成绩档案。

第二十四条  重修成绩不参与评优、评奖。

 

第七章  课程的免听与免修

 

第二十五条  学生已获得与某门课程相关的省级及以上证书或通过其他学习方式确已达到某一课程的教学要求,或学生自学能力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要求参加某些课程课堂学习时,可申请免听相关课程的全部或部分。申请全部免听的无平时出勤成绩。

第二十六条  学生要求课程免听应在开学初两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自学材料或其他证明材料。在经任课教师同意、学院负责人签署同意意见、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学生可课程免听。政治理论课、通识选修课、体育课、各类实验、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课程不得申请免听。

第二十七条  学生免听课程不得超过当学期所选修课程总数的30%,免听课程一律不免考。

第二十八条  非外语专业的学生在学校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425分,可免修第二学期开设的大学英语平台课程,学分按免修课程学分数认定,课程成绩按照80分录入,对应绩点为3.0,备注为“英语免修”。

 

第八章  其他学分认定

 

第二十九条  其他学分是指专业教学计划外所获得学分。

第三十条  学校为鼓励学生通过参加第二课堂、社会实践、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大学生科技竞赛、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方式提高自身的综合能力和素质,特设立各类奖励学分,学生获得的奖励学分可充抵通识选修和相关专业选修课程学分。

第三十一条  学生获得的奖励学分按我校相关文件规定予以学分认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6级学生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