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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学校教学工作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环节,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主要方法和手段。为了加强实验教学管理,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是对学生进行科学实验方法和实验技能的基本训练,使得学生了解和掌握科学实验的主要过程与基本方法。重视实验教学在地方性、应用型人才培养中的关键作用,按照学校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和“本科水平,一专多能”的培养规格科学设计实验课程体系,突出专业核心能力培养,强化创新创业能力和技能培训。
第三条 实验教学管理在分管教学副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具体负责实验教学管理工作的实施。各学院和各实验实训中心由分管教学的院长和中心主任具体负责做好本学院和本中心实验教学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 实验教学文档管理
第四条 实验教学文档是组织实施实验教学、规范实验教学过程、检查实验教学质量、指导和评价实验教学建设的重要依据,主要包括: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日历、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学生实验报告等教学文档资料。
(一)实验教学大纲
实验教学大纲是以纲要的形式编写的指导实验教学开展的纲领性文件,是指导、检查、考核实验教学的主要依据。凡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的实验课程,都必须制定相应的实验教学大纲。独立设课的实验、集中实践环节、开放性实验的教学大纲单独编写,非独立设置(即理论课含实验)的实验课程,其实验部分的教学大纲需独立编写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大纲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实验的目的、任务和基本要求。
2.主要仪器设备。
3.实验项目的内容和学时分配。
实验项目是承载实验教学内容的基本单元,可分为演示性、训练性、验证性、综合性、设计性等类型。不同类型实验的实验目的、方法、特点和适用范围概括如下:
⑴ 演示性实验:由教师操作,学生仔细观察;验证理论、说明原理和介绍方法;
⑵ 训练性实验:学生按要求,动手拆装和调试实验装置或上机操作、程序设计和数据处理,掌握其基本原理和方法;
⑶ 验证性实验:由学生操作,加深对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的理解,掌握基本的实验知识、实验方法、实验技能和实验数据处理;
⑷ 综合性实验:实验内容涉及本课程的综合知识或与本课程相关课程知识的实验。综合性实验是多个有机联系的实验对象,可以是学科内一门或多门课程教学内容的综合,也可以是跨学科的综合;
⑸ 设计性实验:给定实验目的要求和实验条件,由学生自行设计实验方案并加以实现的实验。
在实验项目中要适当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比例。
4.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标准。
5.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和主要参考资料。
6.大纲制订人、审核人及制订时间。
(二)实验教学日历
实验教学日历是任课教师基于课程教学大纲编制的学期课程教学工作具体内容安排和进度实施计划的总称。教学日历编制的基本目标单位是基于学期的具体课程教学;教学日历中的教学进度安排不仅要具体到每一周,还要具体到每一次课。编制教学日历的目的,是使教师合理地分配时间,确保预定教学任务的完成。内容主要是总课时和每周、每次课时分配和教学内容分配及目标要求。
(三)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
实验课程必须有配套的实验教材或指导书(讲义),实验教材或指导书(讲义)的管理应根据学校相应的教材管理规定进行。教师应根据实验课程自身的特点和实验教学大纲选择合适的实验教材或编写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或指导书(讲义)的选择或编写应符合以下要求:
1.体现本实验课程教学的目的和要求。
2.注意教材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实用性。
3.有较强的实践性,能够训练学生综合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4.有一定数量的由学生自主完成的综合性实验项目或题目。
(四)实验报告
实验报告是学生实验过程的真实记录,是学生分析实验现象、整理实验数据的总结报告。学生应按规定要求,认真独立写出实验报告;实验指导教师应重视指导学生实验报告的撰写,对学生的实验报告应认真评阅批改,并按成绩评定的有关规定评出成绩。凡不合格的、弄虚作假的应要求学生重做实验或重写报告。情节严重者按考试作弊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其他教学档案资料
除实验教学基本文件外,实验教学还应有实验教学任务书、实验课表、实验开出情况记录、实验教学研究文档、实验仪器设备说明书与操作规程、实验仪器设备一览表、大型精密贵重设备技术档案、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实验室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等。
第五条实验教学文档存档应与日常实验教学管理工作相结合,学院与实验实训中心分类存放实验教学文档。
1.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日历和实验指导书要求开课学院和承载实验教学任务的实验实训中心都要存档。
2.实验教学任务书、实验室课表、学生的实验报告(或实验成果)全部由实验实训中心存档。
3.其他实验教学资料原则上由实验实训中心整理归档。
第三章 实验教学运行管理
第六条 实验教学任务下达与安排:依据实验教学计划确定实验教学任务。教务处按照各学院上报的实验教学计划向各学院、各实验实训中心下达实验教学任务,各学院、实验实训中心应根据实验教学任务安排、落实实验指导教师,并做好实验仪器设备和实验材料准备工作。
第七条 实验课程安排及课表:教务处根据各学院、各实验实训中心落实的实验教学任务将实验课预排至专业班级课表中,各实验实训中心根据实验课程上课(选课)人数、实验室容量和实验仪器设备的台(套)数完成二次排课。实验中心(室)应及时公布实验课表,并报教务处备案。此课表将作为学校实验教学运行及秩序的主要依据。
第八条 实验教学以实验课任课教师为主导,实验技术人员密切配合共同完成教学任务,担负教书育人的责任。
第九条 加强实验实训中心建设,形成高素质的实验教学和管理队伍,建立高效运行的管理机制,以先进的实验教学理念为指导,积极改革实验教学的内容、方法与手段,构建新的实验教学体系,是学校实验教学工作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涉及实验教学条件保障的实验室与设备、财务、人事、后勤等部门各尽其责,为实验实训中心建设共同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十条 实验实训中心要开发创新性的开放实验项目,要创造条件进行实验室的开放,开展开放式的实验教学。
第十一条 实验实训中心应备齐仪器设备使用说明、操作规程、注意事项、实验挂图、教具和投影显示设备等。
第十二条 实验实训中心应向教师和学生明确实验守则、操作规程、安全卫生制度等各项实验室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每次实验前,实验教师应向学生讲述本实验的目的、原理、方法、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及注意事项,并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
第十四条 实验结束后,实验教师填写实验课程相关记录,及时批阅学生实验报告,提交考核成绩。
第四章 实验教学考核和成绩评定
第十五条 凡有实验的课程,都应进行考核。独立设置的实验课和非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都应按照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考核方式,严格执行实验成绩评定办法。各学院或实验中心可参照学校相关教学制度要求,制定具体的实验考核细则。
第十六条 缺课累计超过实验总学时三分之一者,不能参加该实验课程的考试或考查。非独立设置的实验课成绩评定不及格者,不得参加本门课程考试。未取得实验课程学分的,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重新学习。
第五章 实验教学质量评价
第十七条 按照《无锡太湖学院实验教学质量标准及评价体系》(附件)对实验教学质量进行评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无锡太湖学院实验教学质量标准及评价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