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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太湖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

编辑:管理员 来源:本站编辑 发布于:2018-03-01 浏览次数: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严肃教学过程,规范教学管理,杜绝教学工作中的各类教学事故,使教学事故一旦发生后能及时得到严肃妥善的处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教学事故的分类(详见附件)

A、教学管理;B、课堂教学;C、考试管理;D、成绩评定;E、课程作业;F、实践教学;G、教学保障。

二、教学事故的等级(详见附件)

Ⅰ级教学事故(重大);Ⅱ级教学事故(较大);Ⅲ级教学事故(一般)。

三、教学事故的发现

1.教学事故的发现过程可分为主动报告、检举发现和督查发现三种。

2.教学事故发生后,应由有关责任人、发现人或督查人在当日内向教务处报告,按一次一表填写《教学事故登记表》,登记表由教务处初审后形成《教学事故认定单》交责任人所在单位,对事故及事故的等级进行认定。

3.由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人组织专人对责任人的教学事故情况进行核实和认定,相关单位须在两个工作日内以《教学事故认定单》回执的形式将认定结果反馈至教务处。

4.相关单位负责人或教学检查人员对已发生的教学事故隐瞒不报,应列为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教学事故的认定

1.Ⅲ级教学事故,由责任人所在单位初审认定后,报教务处处长批准,并做出处理决定。

2.Ⅱ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初审认定后,报分管教学副校长批准,并做出处理决定。

3.Ⅰ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初审认定,报分管教学副校长同意后,上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并做出处理决定。

五、教学事故的处理

1.Ⅲ级教学事故,给予责任人全校通报批评。考核年度内累计发生两次及以上Ⅲ级教学事故者,年度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

2.Ⅱ级教学事故,给予责任人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并在全校通报,且扣除相应教学环节的教学工作量津贴。考核年度内发生一次及以上Ⅱ级教学事故者,年度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

3.Ⅰ级教学事故,给予责任人记过直至开除处分,并在全校通报,且扣除相应教学环节的教学工作量津贴。

4.教学事故发生后,对于主动报告且承担责任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者,可以从轻处理,对Ⅲ级教学事故者,在年度考核时可不作连带处理;对于隐瞒不报或态度恶劣者给予加重处分。

六、教学事故的申诉

1.事故责任人有权对处理结果进行申诉。

2.若事故责任人对教学事故的发现、认定、处理结果等有异议,可直接向人事处提出书面申诉,由人事处组织复查核定,人事处须在接到申诉的3个工作日内给出答复。

七、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所有与教学相关的活动

 

附件:教学事故级别认定一览表


附件

无锡太湖学院教学事故级别认定一览表

 

类别

代码

教学事故情节

等级

 

 

 

A1

因人为原因出现排课、排考差错,造成使用教室冲突,未能及时妥善解决。

A2

因教学管理失误,造成教师空等学生或学生空等教师。

A3

漏发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

错发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

擅自发放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

A4

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或证明。

1、过失;

Ⅲ~Ⅱ

2、故意

A5

由于下列两种情况,致使学生在上课时内尚未得到教材:

1、未按时向教材科报出或错报、漏报教材预订(使用)计划;

2、教材科未按计划及时订购教材。

A6

未经批准,擅自向学生推销教材和其他与教学相关的材料;

 

 

 

B1

教学内容违背国家宪法、法律、道德规范以及有关规定,造成极坏影响。

B2

上课时传授不文明、不健康内容。

B3

未办理请假、调课手续,擅自停课、调课或私自请人代课(发生意外,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

B4

未经批准擅自减少学时,或教学进度偏离教学日历。

B5

教学内容与教学大纲严重不符。

B6

上课无故迟到15分钟以下(无故迟到15分钟以上者按擅自停课处理)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上(不能使用课间时间抵算)。

B7

穿着背心或拖鞋进入课堂上课(须换鞋或伤病的除外)。

B8

对学生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

B9

上课时指名或不指名的威胁、辱骂学生。

B10

上课接打手机或做与教学活动无关的事情。

 

 

 

C1

命题偏离教学大纲,或难易程度把握不够,导致学生成绩严重偏离正态分布。

C2

考试前没有在规定时间(考试周的前两周)内上交试卷,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C3

命题不认真,致使试卷上出现多处错误又不能及时纠正。

C4

监考教师迟到、中途离场、早退、缺席或擅自请人代监考。

Ⅲ~Ⅱ

C5

现场试卷未准备好或监考教师未及时到位,致使考试推迟进行或无法进行。

Ⅲ~Ⅱ

C6

监考教师未提前做好考场清场、检查学生证件等,导致考生作弊或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Ⅲ~Ⅱ

C7

监考过程中,未按监考守则履行职责,致使考场秩序混乱,给学生造成作弊机会或导致考试成绩失真或导致雷同试卷。

Ⅲ~Ⅱ

C8

监考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iPAD等电子产品

C9

对考生违纪不加制止,放纵或协调学生作弊者。

C10

有意包庇作弊学生,对在考试中发现的作弊事件隐匿不报或不如实提供情况,干扰作弊事件处理者。

C11

由于管理不善,导致试卷泄密或丢失。

C12

任课教师在非教学因素作用下,故意向学生泄露试题内容。

C13

回收试卷数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符(不含拒交试卷者):

1、1-3份;

2、4份以上。

 

 

 

D1

不按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阅卷,随意加分、减分或登分误差10分以上。

D2

考试后没有在规定时间(课程考试结束的7天,考试周安排的课程须在全校最后一天考试结束后的3天)内报送成绩、试卷和试卷分析者。

D3

徇私舞弊,更改学生成绩。

D4

对报出后的成绩作更改

1、任课教师;

2、其他人员。

D5

丢失考生成绩:

1、可以弥补的;

2、无法弥补的。

D6

论文(设计)指导教师对学生设计/论文成绩评定严重偏差。

课程作业

E1

按教学大纲与计划要求应有作业的课程,教师在整个学期内均未布置。

E2

教师在整个学期内对所布置作业均未批改。

E3

教师遗失学生作业。

 

 

 

 

 

 

F1

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教学中指导教师不负责任,放任自流。

 

 

F2

 

 

 

F2

 

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在学生做毕业论文(设计)期间疏于对学生指导和督查,导致学生提交的论文(设计)出现剽窃或大面积抄袭。学院须对所有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按规定进行查重。

1、教师指导学生的论文重复率在25%及以上的学生占其指导学生总人数的1/3。

2、教师指导学生的论文重复率在25%及以上的学生占其指导学生总人数的1/2。

3、教师指导学生的论文重复率在25%及以上的学生占其指导学生总人数的2/3。

F3

实验、实习指导教师未按规定指导学生。

F4

实验教学中,因教师(或实验管理人员)指导错误或擅离岗位或不认真管理,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受到伤害

1、财产损失在300~1000元或受伤人员必须就医;

2、财产损失在1000~5000元或受伤人员必须住院;

3、财产损失达5000元以上,造成严重后果。

F5

对实验报告不批改,实验成绩不按规定要求评定。

F6

在实习中,不对学生进行实习纪律教育,管理松懈,致使学生在实习单位发生问题或事故,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

Ⅲ~Ⅱ

G1

上课时间已到,管理人员未开放教室、实验室,使师生拥于门外。

Ⅲ~Ⅱ

G2

校内停电停水(除突发事件),事先未通知到院(学院、部),造成上课、实验中断。

Ⅲ~Ⅱ

G3

水、电、气修缮未按计划完成,致使实验或教学无法进行。

G4

在正常情况下上课时间内校园里噪音严重干扰教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