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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课程考核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验其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促使教师不断地总结教学经验,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条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均应进行考核。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成绩及格(合格)即取得该课程学分;成绩不及格(不合格)的,不能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三条 课程考核与管理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严谨的原则。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考核方法
第四条 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由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不得随意变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考试课程可以分别采用闭卷考试、半开卷考试、开卷考试、上机考试、口试和个别答辩等多种方式进行考核;考查课程原则上不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进行考核,建议采用大作业、小论文、调研报告、口试、机试、实验测试、产品设计制作、作品制作、竞赛、答辩等多种方式进行考核。无论采用何种考核方式都要摒弃死记硬背,要注重实际能力的考核。
第三章 课程考核命题
第五条 课程考核命题必须坚持教学大纲的要求,考核的深度、广度、难易程度和份量要适当,要以能反映学生对“三基”掌握的程度为主,也要适当反映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灵活运用与创造能力。各课程的命题应围绕学校“本科水平、一专多能”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符合我校学生的实际。
第六条 考试课程要逐步建设试卷库或试题库,实行教考分离,暂时未建设的课程由学院责成各系(或专业教研室)组织专门小组集体命题并制定评分标准。对于相同专业年级开设的同一门课程(课程代码相同),要求由开课学院、系或教研室统一命题,实行教考分离。
第七条 期末考核范围必须覆盖全学期的教学内容。主观题比重不得低于50%,适度增加综合性、应用性题目。命题应规范、简洁、科学,试题题目的措辞要严谨明确,避免歧义和误解。题型的构成,应是全方位、多层次的,覆盖面要广,得分点要合理,试题类型原则上要求不少于5种类型。每门课程必须拟制等质、等量、等效的两套试卷,同时附有试题的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用于考试和补考,试题重复率不得超过10%。经学院分管教学院长或系主任审核签字后,由教务处随机抽取期末试卷并保存补考试卷。
第八条 期末试题与期中考试试题不得有任何重复,且与前两次考试试题的重复率不得超过20%,也不得从一本附题解的习题集中摘选超过试卷总量的30%的题目组成试卷。
第九条 任课教师在考试前一般不再进行集体辅导,只作个别答疑。系(教研室)应建立教师轮流值班答疑制度。
第十条 试卷是教学管理和教学质量检查的重要依据,应强化试卷的规范性要求,做好试卷的保密工作。
(一)试卷必须使用学校统一的试卷模板打印,字迹清楚、图形准确,防止漏页、漏题;
(二)印制试卷要填写《试卷承印流转单》,提前两周送教务处;
(三)考试课印刷后的试卷由教务处负责保管,考查课的试卷由各学院指定专人在考前一天到教务处签领并保管试卷;
(四)试卷流转过程中,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五)命题教师严格遵守试卷保密要求,不得将考题及答案(含有考题的U盘)带进课堂,不得用QQ、微信、电子邮件等网络通信方式传递考题;
(六)命题教师和接触试题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如果出现试题泄漏情况,要迅速采取措施,更换试卷或调整试题内容,同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四章 考核时间
第十一条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考试课程一般在学期末的考试周内进行,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考查课程由各学院安排后报教务处备案,考查课在考试周前随课结束,由任课教师确定考核时间后,须提前一周报开课学院以及学生所在学院。
第十二条 所有课程原则上不允许提前考核。因特殊情况确需提前考核的,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学院主管领导审核,报教务处批准方可进行。
第十三条 考核(包括补考)日程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动。考试课程考核时间一般为2小时(应事先决定),考查课程一般为2学时,考核中途不得随意延长时间。平时测验一般不超过1学时。
第十四条 非教务处安排或备案的考核(含补考),其成绩一律不予承认。
第五章 监考与考场巡视
第十五条 本校教师及工作人员均有参加监考的义务,监考人员必须服从学校和所在学院或单位的安排,按时参加监考,维护考场纪律,保证考试顺利进行。监考人员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监考的,须提前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或单位请假,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后,由所在单位重新安排监考人员并报教务处备案。如无故不按时到考场进行监考或擅自请他人代替监考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监考人员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考人员在考试前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考前20分钟,监考教师1到教务处考务工作室领取试卷,领取试卷后径直进入考场,不得去考场以外的任何地方。监考教师2、监考教师3等监考人员必须提前20分钟进入考场;
2.监考人员按考试要求排好座位,安排学生在指定座位就座,检查考生证件,核对身份,杜绝替考;在黑板上书写考试科目、考试专业班级、考试时间(听力考试须写出听力时间)以及试卷页数;
3.对考场进行清场,检查、清理课桌内外及周围是否有与考试有关的书籍、笔记本、讲义以及通讯设备、电子词典等,并集中存放;
4.宣布考场纪律,尤其是要强调禁止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带进考场;
5.考试前5分钟将试卷拆封并进行检查,发现遗漏立即报告。学校正式开考指令发出后方可发卷。
(二)监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须做好以下工作:
1.对试题内容不作任何解释。学生对试题字迹不清的地方提出询问时,可给予说明;
2.维护考场纪律,预防作弊。如考生有违反考场纪律的倾向,应立即向学生提出警告,予以劝诫;一旦发现学生实施作弊,应立即取证,停止其考试,责令学生对作弊情况做出书面说明,并将该情况填写在考场记录单中,考试结束后及时将作弊考卷、当场发现的作弊证据、学生及监考人员的书面说明材料一并上报教务处;
3.做好考场的监督、巡查工作,不得擅离职守。监考教师在考场内要严格履行监考职责,不聊天、不看书、不得抽烟,不得抄题、做题等,不做任何与监考无关的事情。监考期间必须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
4.认真填写《无锡太湖学院考场记录单》,按照考场名单,核查实考考生信息,按要求认真填写缺考考生信息。《无锡太湖学院考场记录单》一式两份,一份交教务处,一份装入试卷袋;
5.严格掌握时间,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人员要提醒学生,不得擅自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
(三)监考人员在考试结束后须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监考人员要收齐、整理好试卷,确保收回的试卷、答题卡、答题纸与实考考生相符,如发现有缺少的,务必立即追回,否则追究监考人员责任;
2.将学生试卷、答题卡、答题纸按照考场名单顺序排列后装入试卷袋,多余的空白试卷须装入试卷袋,不得遗留在考场;
3.将学生考后试卷袋交至教务处考务工作室,核查无误后填写试卷交接单。
第十七条 考场巡视员须提前20分钟到达所巡视的考场区域。巡视人员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检查监考人员的到岗情况,督促和协助监考人员严格考场纪律;
(二)检查考生的考风考纪;
(三)检查监考人员职责履行情况,对不履行监考职责或履行不力的监考人员进行提醒,并如实记录在《无锡太湖学院巡考记录表》中;
(四)在巡视过程中,若遇突发事件须及时向教务处通报;
(五)巡视结束后,须将填写好的《无锡太湖学院巡考记录表》交至教务处。
考试期间,各学院应由学院领导、学院督导和系(教研室)主任组成考场巡视组对本学院的考试进行巡查,履行监督职责。
第六章 成绩评定及记载
第十八条 考试课程的成绩评定原则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考试课和考查课的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期中考试成绩(组织期中考核的课程)、实验成绩(课内含实验的课程)以及期末考试成绩等部分组成,平时成绩、期中考试或测验成绩、实验成绩(课内含实验的课程)合计比例原则为40%(各部分占比按照课程教学大纲要求设置),期末考试成绩比例为60%。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前向学生公布各部分的比例。一门课程分几学期讲授并分学期考核的,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记载考核成绩和学分。严格按照《无锡太湖学院试卷批阅规范》(见附件2),认真、客观公正批阅试卷。
第十九条 考查课程的成绩评定若采用五级制,则以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记分,其标准如下:
优秀:掌握课程要求,内容全面、正确,概念清晰、明确,有较强的灵活运用能力,或有某些创新,没有或只有个别非原则性错误。
良好:能掌握课程要求,内容基本正确,概念清楚,有一定的灵活运用能力,有少量非原则性错误。
中等:能掌握课程的基本要求,内容基本正确,灵活运用能力一般,非原则性错误不超过考核内容的四分之一。
及格:能掌握课程的基本要求,灵活运用能力较差,非原则性错误占考核内容的三分之一左右。
不及格:不能掌握课程的基本要求,基本概念不清,主要内容错误。
第二十条 百分制与五级制的对照关系:90-100分相当“优秀”;80-89分相当“良好”;70-79分相当“中等”;60-69分相当“及格”;60分以下相当“不及格”。
第二十一条 有些课程也可采用“合格”和“不合格”两级制记分,具体由学院决定。
第二十二条 考核成绩记载方法:
(一)课程考核总评成绩中各分项的成绩所占比例原则与课程教学大纲要求一致,若因课程教学改革需要调整各分项比例的,由各教学单位审定后执行。
1.学生平时成绩是指对学生平时的出勤、听课、作业、课堂讨论、平时测验等情况做出的综合评定。学生考勤及平时成绩记录本上记载的学生作业、平时测验等成绩,及格(60分)及以上成绩必须用碳素墨水填写,及格(60分)以下成绩用红墨水填写;
2.实验(实践)成绩依据实验准备、实验操作和实验报告等综合评定。(二)补考成绩在60分以上,一律按60分记入学籍档案,补考不及格必须重修;
(三)重修成绩一律按卷面实得成绩记入学籍档案,不再与其他成绩综合评定;
(四)考试违纪或作弊的注明“违纪”、“作弊”,考核成绩记为“0”分,取消该课程补考资格,必须重修,该课程重修成绩达到合格以上者,一律按60分记入学籍档案;
(五)未经请假或请假不准而缺考者,注明“旷考”,考核成绩记为“0”分,取消该课程补考资格,必须重修;
(六)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或不完成平时作业累计达该门课程平时作业总量的三分之一的,取消该课程考试资格,考核成绩记为“0”分,成绩记载时在备注中注明“取消资格”,且取消该课程补考资格,必须重修;
(七)课程实验缺课超过三分之一者或同一课程发现2次抄袭作业(含实验报告),经警告仍有发生的,取消该课程考试资格,考核成绩记为“0”分,成绩记载时在备注中注明“取消资格”,且取消该课程补考资格,必须重修。
第二十三条 任课教师应将平时成绩、期中考核成绩或测验成绩、实验成绩(课内含实验的课程)以及期末考核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并按要求打印成绩单。成绩单一式3份,一份随试卷装订,一份交学院教学秘书,一份交至教务处,每门课程在考试结束的5天内完成阅卷、评分、登分工作(在考试周最后两天安排的课程,须在考试结束后3天内完成阅卷、评分、登分工作)。
在学生毕业前,各学院打印《无锡太湖学院学生学业成绩单》一式两份,一份交教务处存档,一份归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应认真组织复查评定后的考核成绩(必要时教务处组织复查或抽查),复核无误后,方可向学生发布。成绩发布后的十日内为学生查询复议时间(假期顺延),若学生对试卷评分有异议,不得直接找任课教师查卷、查分,须填写《学生成绩复核申请表》向学生所在学院提出试卷复核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由开课学院组织复查,并给予书面答复。复查结果报送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各学院负责打印学生学期成绩家庭通知单,由各专业班级辅导员,于放假前寄给学生家长。学生在下学期开学报到注册时,应将家长签署意见后的《无锡太湖学院学生成绩一览表(家庭成绩通知单)》交还给辅导员。
第二十六条 采取分层教学改革的通识必修课程成绩记载。基础班的成绩记载办法按照考核成绩记载办法进行;提高班的成绩记载在遵循课程考核成绩记载办法外,按照学期卷面成绩×1.1计算,超过100分者,按100分计算。
第二十七条 公共体育课考核办法:
(一)期末考核成绩,按理论课、实践课、达标成绩、出勤情况及课内外体育锻炼的表现(采用附加分和倒扣分)进行综合评定;
(二)凡进校前已有残疾的学生,体育课不能免修,须参加保健课学习。其成绩主要以保健课成绩及身体健康状况来加以评定,最高不超过70分;
(三)凡入校后因患有慢性疾病及突发性伤害造成不能正常上体育课的,经本人申请,须出具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学生所在学院及体育课教学部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可参加保健课,其最高成绩不超过70分。学生在下学期的第一周内,须到校医院进行复查,身体健康状况合格者,应回原班级上体育课,不合格者可继续上保健课;
(四)健康状况良好,身体形态较胖、偏瘦者,不宜完成某个运动项目的学习,可由教师指定其他项目来代替不宜完成的项目。但该项目不能是已学习过的重复项目,且必须是经过教师指导过的项目。该生该学期成绩最高不超过80分。一学期只能有一个项目作为代测项目;
(五)体育课缺课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体育课的考核,该学期成绩作“0”分计,必须重修;
(六)体育成绩不及格可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考一次,若补考不及格者,须参加重修;
(七)早锻炼没有达到规定次数的,体育成绩作55分处理。在下一学期规定的补考时间内,男生须补考3000米,女生补考1500米;
(八)没有体育课的高年级学生(指五、六、七学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达标测验,按标准评定成绩。不及格者应在下学期的规定时间内进行补测。
第二十八条 校运动员成绩评定办法:
(一)校运动员是指通过体育特招(加分)、校内选拔,经体育课教学部认定并经教务处备案的体育尖子学生。学生一旦进入运动队,就必须参加训练和代表学校比赛。
1.体育成绩的评定
校运动员只要能坚持正常的训练和比赛,可免上体育课。其体育成绩以训练次数和比赛成绩,由教练员评定。
2.文化成绩的评定
校运动员因训练和比赛,会耽误一定的课程,学习成绩也会受到影响。学生所在学院应关注运动员的学习情况,因比赛脱课,应安排教师给予补课。
校运动员在比赛期间,如正值期中考试,该生可免考,期中成绩不计入总评;如正值期末考试,不得免考,可作缓考处理。学生运动员文化考试不及格最多可有两门课程各加5分来评定该课程成绩。在评选单项奖时可加5分参评。加分后仍不及格作不及格处理,以后补考不再享受加分待遇。
校运动员在一学期中,累计两门课程不及格,所在学院应及时通知体育课教学部,体育课教学部将劝其退出校运动队。学生参加比赛时,体育课教学部开出通知,下发有关学院,该生比赛期间应作公假处理。(二)高水平运动员是按教育部和江苏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规定正式录取的学生运动员,其文化课成绩不及格时,可根据其参加训练的时间和比赛成绩乘以不大于1.3的系数,但一般课程,最多不超过60分,专业核心课成绩,最多不超过70分。
第二十九条 第二课堂学分记载按照《无锡太湖学院第二课堂学分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补考、缓考与旷考
第三十条 补考
(一)学生首次所修课程不及格者,可补考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补考资格:
1.因缺课、缺作业(含实验报告)取消考核资格,考核成绩作“0”分计者;
2.因旷考,考核成绩作“0”分计者;
3.因考试违纪、作弊,考核成绩作“0”分计者;
4.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不及格或不合格者。
(二)补考工作由教务处统一组织,正常补考时间由教务处确定,并在每学期校历中标注。
第三十一条 缓考
(一)学生应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核,一般不准缓考。有下列情况者,可申请缓考,缓考申请的条件及要求:
1.因重修考试与期末考试的考试安排冲突的,可直接办理期末考试课程或重修课程的缓考申请,无需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2.因病不能正常参加考试的,需附校医室或其他医院开具的《病休证明》,证明书需加盖门诊专用章;
3.因参加学校组织或推送的重大活动、学科竞赛、体育竞赛、文艺竞赛、海外游学项目,竞赛(项目)时间与考试时间冲突的,需附竞赛组织单位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4.因参加校外重大考试(包括研究生考试、公务员笔面试、职业资格考试、雅思托福等)的,且考试时间与校内课程考试时间冲突的,持准考证办理缓考,驾校考试不得办理缓考;
5.因事一般不得缓考。如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系直系亲属)等特殊原因确需申请缓考的,需附上相关证明材料或学生所在学院出具的主要领导审核签字的说明;
6.实践类课程不得申请缓考。
(二)学生(学生本人不能来办理的,可委托他人)必须至少于考前一天持有关证明向学院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经学院审查、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允许缓考(在考试当天出现突发状况的,学生须第一时间向其所在学院请假,学院批准后,由学院教学秘书报教务处备案,可延期补办手续)。未按上述规定办理手续,按旷考处理。补考不允许申请缓考;
(三)期末考核缓考者,在统一补考时间内参加考核,缓考课程的原成绩、平时成绩、实验或其他环节等成绩,由该课程的原任课教师提供,综合计入考核成绩。
第三十二条 旷考。学生未申请缓考或申请缓考未获批准擅自不参加规定时间的考核,或考核时迟到15分钟以上,均作旷考处理。
第八章 重修
第三十三条 凡学生修读的课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参加重修:
(一)理论课程经补考(或缓考)后仍不及格者;
(二)实践教学环节期末考核不及格或不合格者;
(三)因缺课或不完成平时作业(含实验报告),被取消考试资格者;
(四)课程考核旷考者;
(五)课程考核中有违纪、作弊者;
(六)对已考核合格课程成绩不满意者。
第三十四条 通识选修课考核不及格者,不计入选修课程门次,不及格成绩不作学籍记载,可重选或改选;其他选修课考核不及格,应参加补考,补考仍不及格者,可以重修,也可以另选其他课程。
第三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的重修课程总学分累计原则不得超过16学分。
第三十六条 学生进行课程重修必须进行重修报名。
(一)教务处每学期向各学院发放重修报名通知,并在教务网上发布;
(二)需要重修的学生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在教务网上进行重修报名;无法在教务系统内报名的课程,由学生到各教学单位教学秘书处登记报名,由教学秘书在规定时间内将学生报名信息汇总后报教务处;
(三)学生网上报名结束后,需进行重修报名信息确认,有错报、漏报者可在报名截止日期之前进行更改或补报,逾期视为自行放弃该次重修机会;
(四)为保证重修课程正常的教学秩序,在超出重修报名规定时间的,不予办理重修事宜。
第三十七条 学生重修或另选课程,均应办理相关手续,并按规定缴费。
第三十八条 重修报名审核通过后,根据重修报名人数,可采取跟班重修、组班重修或自学辅导重修。
(一)跟班重修
学生重修课程若是当前学期开设的课程,原则采用跟班重修方式,由开课教学单位负责将学生编入同门课程所在班级听课。
(二)组班重修学生重修课程若是当前学期未开设的课程,且重修人数达到一定数量的,可采取组班重修。通识必修课程重修人数达45人及以上的;专业基础课程、专业课程重修人数达35人及以上的,可组班重修。通识必修课程由教务处负责安排重修;专业基础课程、专业课程由开课教学单位负责安排重修。上课时间应安排在周末或没有选修课的晚间进行,以最大限度避免学生上课时间冲突,保证学生顺利上课。
(三)自学辅导重修
对未达到组班重修要求的课程,学生以自学为主,由教学单位安排一位教师负责重修辅导,辅导时间和地点及时在教务网上公布。学生应严格按照任课教师制定的辅导计划参加自主重修学习,并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
(四)重修免听
若跟班重修或组班重修与正常教学上课时间发生冲突,学生可申请免听或部分免听。免听申请必须在开课后一周内提出,经任课教师和开课教学单位审核通过,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免听。以“免听”方式重修课程,须凭自主学习记录且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取得课程考核资格。
思想政治理论课程、体育、独立设置的实践课程等不能申请免听。
第三十九条 重修课程的考核要求同正常课程,参照该课程的教学大纲执行。
(一)跟班重修学生一般与正常教学班级学生一起参加期末考试,如遇考试时间冲突,可申请缓考;
(二)组班重修课程的考核于每学期的第16周前完成。通识必修课程的考核由教务处负责统一安排;专业基础课程、专业课程由开课教学单位负责安排,并报教务处备案;
(三)自学辅导重修的课程考核于每学期的第16周前,由各教学单位统一组织进行,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九章 试卷分析与存档
第四十条 课程考核后的成绩分析和试卷分析对检查教学质量具有重要意义。任课教师在考核成绩评定后,须将教务管理系统中的《试卷分析表》(采用命题方式和非命题方式考核的课程的试卷分析使用不同的分析模板)下载到本地机器,对学生考核成绩和试卷卷面进行全面分析;教研室应于期末或下学期第一周内,组织教师从教与学两方面分析考核情况,总结经验,找出问题,及时向学生所在学院反馈学生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教务处、各学院分管领导组织人员抽查已评阅的试卷,了解教、学两方面的情况。
第四十一条 关于试卷存档,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试卷存档使用学校统一印制的无锡太湖学院试卷存档盒。试卷存档盒中包含《学生考勤及平时成绩记录本》和考试资料,考试资料须按照考场情况记录单、学生名单签到表、成绩登记表、试卷分析表、试卷审核表、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空白试卷、学生答卷(学生答卷必须按照学生名单顺序排列)的顺序自上而下依次排好后,附上试卷封面(封面上的信息必须填写完整)进行规范装订,为保证试卷装订的整齐划一,试卷装订时要求必须拆除左上角的订书针。补考试卷需随期末试卷一并存档。为防止补考试题泄露,补考试卷和补考试卷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须于课程补考结束后的3天内装入相应课程试卷档案盒中存档。各学院教学秘书须于学校补考结束后的5天内,将所有课程的补考试卷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统一汇总后上报教务处;
(二)试卷按照课程归口的原则进行存档管理,各学院院长或分管教学院长须安排专人对本学院所开设课程的试卷,从教师的阅卷、评分、登分、试卷分析等几个方面进行严格检查或抽查,核查无误后方能存档,教务处对各学院存档试卷进行抽查和复核;
(三)各学院存档的试卷以及学生考勤及平时成绩记录本必须保存到学生毕业后三年,但若有遗留问题,则要保留到该遗留问题处理完毕为止。
第十章 考试纪律
第四十二条 学生考试必须严格遵守考生守则:
(一)考生必须自觉遵守考场纪律;
(二)考生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三)考生必须携带学生证(或身份证)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按监考人员指定的座位就坐,就坐后将本人学生证(或身份证)放在课桌上,已备验证。拒不服从监考人员调度者,按违规处理,取消考试资格。不带学生证(或身份证)者不得参加考试,非应试考生不得进入考场;
(四)迟到15分钟的考生,不得进入考场,按旷考论处。考试进行30分钟后,方可离开考场。考生离场不得将试卷带出考场,试卷一经带出考场,自行作废,取消该门课程成绩,且该考生按违纪处理。
(五)考生进入考场除携带答题必需的笔、橡皮、绘图仪器及教师指定的文具外,不得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电子词典、手机等物品。(能否使用计算器或因开卷考试必须携带的书籍或文具由任课教师决定)。考场内不得擅自相互借用文具;
(六)在试卷发放后若发现学生有任何不允许带入的与考试内容相关物品,不论任何理由,均视为作弊;
(七)考生不得将装订成册的试卷拆散,答题一般用黑色签字笔,不得用铅笔(绘图或外语考试指明用铅笔除外)。要求在答题卡或答题纸上作答的,必须作答在答题卡或答题纸上,书写做在试卷上的一律无效;
(八)考生在答题时,若试卷上有字迹不清楚等问题,考生应举手示意,待监考人员前去处理,考生间不准互相询问;
(九)考生必须独立答题,偷看夹带的纸条、抄袭或偷看别人答卷、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以及使用通讯设备等作弊者,取消考试资格,成绩以零分记载,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十)考生不得中途随意离开考场,如有特殊原因离开考场,必须经监考人员准许,并有人陪同;
(十一)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答题,不得拖延。考试结束铃响,应将试卷依次整理好,正面向下放在桌上,待监考人员收齐,清点无误,方可离开考场;
(十二)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交头接耳,不得在考场内外大声喧哗。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对于违反考场规定和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者,取消考试成绩并按学校校纪校规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违反考场纪律: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受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十)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十一)考场纪律混乱、考场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十二)组织作弊的或参加团伙作弊的;
(十三)其他经监考人员、学院、教务处认定有作弊行为的。
第四十五条 考生应当自觉维护考核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核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核工作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核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核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核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考生有不遵守考场纪律、考试作弊和扰乱考核工作行为之一的,取消该课程的考核资格,考核成绩记为“0”分。
第四十七条 考生如违反考场规则、作弊或为他人提供作弊条件,监考教师有权立即没收考卷,对考生用于违纪、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暂扣物品应填写在《考场记录表》上),令其退出考场,并将情况如实记录在《考场记录表》上,签名后随同违纪、作弊证据一起送交教务处,教务处或学院确认后送学生工作处处理。对不服从监考教师管理,无理取闹者,可以通知相关学院或校保卫部门处理。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和扰乱考核工作者,学生工作处应将上述情况当天通报全校,并按《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级学生起开始执行,其他年级有些条款可参照执行。原《无锡太湖学院课程考核工作管理办法》自行废止。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九年七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