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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教师教学工作,明确教师在各个教学环节中的职责,使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更科学、规范、系统,着力培养生产、经营领域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形成具有地方性和应用型特色的人才培养模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特修定我校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第一章 师德规范
第一条 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依法履行教师职责,维护社会稳定和校园和谐。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
第二条 敬业爱生。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树立崇高职业理想,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己任。恪尽职守,甘于奉献。终身学习,刻苦钻研。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公正对待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损害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教书育人。坚持育人为本,立德树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注重学思结合,知行合一,因材施教,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严慈相济,教学相长,诲人不倦。尊重学生个性,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拒绝学生的合理要求。不得从事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
第四条 严谨治学。弘扬科学精神,勇于探索,追求真理,修正错误,精益求精。实事求是,发扬民主,团结合作,协同创新。秉持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尊重他人劳动和学术成果,维护学术自由和学术尊严。诚实守信,力戒浮躁。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
第五条 服务社会。勇担社会责任,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人类进步服务。传播优秀文化,普及科学知识。热心公益,服务大众。主动参与社会实践,自觉承担社会义务,积极提供专业服务。坚决反对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第六条 为人师表。学为人师,行为世范。淡泊名利,志存高远。树立优良学风教风,以高尚师德、人格魅力和学识风范教育感染学生。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正义,引领社会风尚。言行雅正,举止文明。自尊自律,清廉从教,以身作则。自觉抵制有损教师职业声誉的行为。
第二章 任课资格与条件
第七条 新进教师任课条件。新进校的青年教师必须参加岗前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高校教师资格证才能任课;由各学院指定一名教授或副教授作为指导教师,对拟开课程教学各环节进行全面指导,指导期一般为一学年;在承担教学任务之前由各院组织试讲,经同行教师评议,院领导审定,试讲通过后方可承担教学任务。
第八条 主讲教师资格。主讲教师应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特殊情况不符合主讲教师岗位资格的教师,经学校教学委员会审核、学校批准,方可承担授课任务。
第九条 从机关、企业、银行、科研院所聘任的兼课教师必须是大学本科毕业,且具有本行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同行认可的业务骨干,或担任单位中层及以上领导职务。
第十条 教授、副教授上课要求。教授、副教授每学年至少要为学生讲授一门课程(不包括讲座),连续两年不讲授本科课程的,按教育部2001年下发的《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要求,不再聘任其担任教授、副教授职务。
第三章 课堂教学
第十一条 教学大纲和教学日历。教学大纲是教师进行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应包括教学目的和要求、课程基本内容、教学重点与难点、学时分配、教学环节安排、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考核方式等;教师应按照教学大纲和教学日历进程上课,不得随意变动,如确需变动的,须经学院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教学日历应明确规定教学进程,授课内容提要,各种教学环节的安排等。教师应根据教务处下发的教学任务书编制教学日历并在开学两周以内提交到课程所属学院。
第十二条 教材选用。优先选用近三年出版/印刷的与我校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培养相适应的国家级或省部级规划或获奖优秀教材(指最近两次评奖),积极选用教育部规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部分课程可直接采用国外经典原版教材,确保高质量教材进课堂;鼓励教师编写有特点、获得国内同行认可的高质量教材或讲义,经由学校教学委员会批准后使用,并视使用情况予以奖励。对发展迅速和应用性强的课程,要不断更新教材内容,积极开发新教材;配备有利于融会贯通所学知识的练习题和实验指导书,以便学生更好的学习。
第十三条 备课。备课是教师实施教学的重要环节,开课前教师应认真研究教学计划,明确本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地位和作用,处理好本课程与先修课程、平行课程和后续课程之间的衔接关系;按教学大纲要求,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与手段,写出详细的教案;教案应包括每节课的教学目的和要求、讲授内容要点、重点、难点的解决方法、教学环节的时间分配、教学方法和手段、课外学习指导和作业量等;全校公共基础课教学要坚持教研室集体备课制度。
第十四条 授课。进入教室时应当精神饱满,衣冠整洁,举止文明;授课语言清晰,重点突出,板书规范,时间安排合理;有效利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提倡研究式、启发式、讨论式、案例式等教学方法,不断提高教学效果;严格课堂秩序,建立师生相互尊重的良好关系,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四章 实践教学
第十五条实践教学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学生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环节,包括实验课程、各类教学实习(认识实习、金工实习、社会调查、专业实习等)、课程设计、学年论文、毕业论文(设计)等,教师要强化实践育人意识,合理制定各类实践教学方案,严格按照我校《无锡太湖实验教学管理办法》和《无锡太湖学院教学实习工作管理办法》进行各类实践教学活动的指导工作。
第十六条 毕业论文(设计)。教师应严格按照我校《无锡太湖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管理规定》进行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工作。
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教师应由具有良好师德,教学和科研水平较高,有较丰富经验并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或校外有关企事业单位具有中级及以上的技术人员)担任,指导学生人数一般不得超过8人。
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应当符合本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指导教师应根据题目要求填写《无锡太湖学院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任务书应明确毕业论文(设计)的主要内容和要求、时间安排、最后的工作成果(包括设计说明书、图纸、论文、计算程序等)以及主要参考资料、调研计划等;指导教师应指导学生撰写开题报告,并自行确定开题报告的答辩形式。
指导教师应当对指导的学生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指导教师应加强对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过程指导,强化督导作用,指导次数每人每周不少于1次,并认真填写《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工作周志》。
指导教师要对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进行认真审查、修改和评阅,结合毕业论文(设计)的全过程对学生进行全面考核,对每个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在毕业论文(设计)评语表中写出评语。
毕业论文(设计)完成后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答辩。答辩由各院系按专业组成的答辩委员会负责组织;答辩时,除了对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内容提出质询外,还应考核有关的基本理论、计算方法、实验方法等,并填写毕业论文(设计)答辩记录表。答辩完毕后,应根据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的完成情况、答辩情况和导师给出的评语,评定毕业论文(设计)成绩。
第五章 辅导、答疑、作业、考试考查
第十七条 辅导、答疑。教师有进行辅导、答疑的责任。辅导、答疑可采取集体辅导或分散指导的方式进行,也可利用网络进行辅导答疑,任课教师需向院系提交答疑时间、地点,每周至少一次;在辅导答疑中因材施教,注意发现和培养优秀人才,对基础较差、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重点辅导帮助;教师应充分利用辅导答疑时间了解学生学习情况,征求对教学的意见,不断改进教学工作。
第十八条 作业。教师应根据课程的性质与要求布置适量作业,并按学校要求批改作业,批改作业量不得少于学生总人数的50%;批改作业要认真、仔细,对作业中存在的普遍问题,要专门记载,并对学生做进一步讲解或加强训练;对不交作业的学生要予以督促,要求按时完成;学生的平时作业应按一定比例计入课程考核的总成绩中。
第十九条 考前辅导。任课教师应当安排好课程考前的辅导答疑工作,在复习时不准划定考试范围,严禁将考题泄露或变相泄露给学生。
第二十条 考试命题。课程命题应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反映教学内容的重点、难点和深度、广度,既要注意大多数学生的实际水平,又要发挥优秀学生的创新能力。
拟定题量和难易程度相当的A、B两份试卷及相应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公共选修课除外)。
试题应主要考核该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每份试卷的题型原则上不能少于5个,覆盖面不能低于课程内容的70%,覆盖面大的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一般应使用试题库或试卷库命题,做到“教考分离”。
凡课程名称、教学内容、教学时数、进度相同的不同课堂的课程试题,原则上由担任该课程的教研室或教学小组统一命题,统一考试;鼓励进行考试方法改革,积极采用有利于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考试方法。
第二十一条 监考。期末考试日程由教务处会同各学院统一安排,并于考试前一周公布,任课教师和监考教师不得随意变更考试时间、地点。
监考教师应严格按照考试监考有关规定,提前领取试卷,至少要提前20分钟进入考场,做好考试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要严格执行有关监考规定,认真履行监考教师职责,维持考场秩序,严肃考场纪律,认真巡视考场,严禁考生出现违规行为。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将试卷收齐并清点无误后交主考教师,并认真填写《无锡太湖学院考场记录单》一式两份,一份交教务处,一份装入试卷袋。
出现考生作弊的考场,监考教师应及时将考生的作弊试卷、学生及监考人员的书面说明材料一并上报教务处,不得隐瞒或私自处理。
第二十二条 试卷评阅。教师要严格以标准答案、评分标准作为阅卷依据,不能随意降低要求;试题、试卷库命题或统一命题的考试,一般应由教研室集体流水阅卷。
考试课程的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和集中进行的实践教学环节可按五级分制、两级分制或百分制评定成绩,其中公共选修课程一般按二级分制评定成绩;课程总成绩的评定应当考虑平时成绩,平时成绩包括课堂提问记录、平时作业完成情况、课堂出勤情况等,一般不能超过总成绩的40%;每门课程在考试结束的5天内完成阅卷、评分、登分工作(在考试周最后两天安排的课程,须在考试结束后3天内完成阅卷、评分、登分工作)。
第二十三条 试卷分析。期末考试结束,授课教师应对该课程试卷进行认真分析,填写《试卷分析表》并按照规定保存备查;试卷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试卷命题的分析(如难易程度、试题内容分配比例等)和对学生成绩的分析(如最高分、最低分、平均分,各分数段的人数、及格率等);根据试卷反馈出来的教学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提出今后改进的意见和措施。
第二十四条 试卷管理。试卷是考核学生学习情况的重要资料,收卷后不得有任何方式的修改;试卷应当按规范整理后保管,在院系一般应保存至学生毕业后三年,但若有遗留问题,则要保留到该问题处理完毕为止。
第六章 教学纪律、教学工作考核、教学奖励
与教学事故处理
第二十五条 教学纪律。任课教师应按时上下课,不得迟到、早退或擅自离岗,上课期间不得吸烟,不准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不得随意更改上课时间和地点,不得擅自调课、停课、请人代课或缺课。如因故要求调、停课,应当由教师本人提出申请,经教研室主任、学院教学院长批准后,到教务主管部门办理手续;未经批准而擅自调课、停课、请人代课或缺课,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二十六条 教学工作考核。学校制定教师年度教学工作考核办法,加强对教师师德表现、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的考核;凡出现各类教学事故者,均不得评为优秀;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模、各类人才遴选、聘用和晋升工资和职称的重要依据;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等级的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教学奖励。学校定期开展教学优秀奖、优秀青年教师、教学成果奖等评选活动,对获奖教师学校将给予相应奖励,并优先推荐参加省市级、国家级的评选活动;对获奖教师,在年终考核、奖酬金分配、职务职称晋升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第二十八条 教学事故处理。根据《无锡太湖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对已发生教学事故的教师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七章 其它
第二十九条兼课。
(一)外聘兼课教师由各学院负责推荐,由学校人事处统一聘任。聘任前各学院要认真审核外聘教师的任职资格,必要时由聘请单位组织试讲或听课检查,并报教务处核准,一经聘任,必须严格履行主讲教师职责,外聘教师要提供高校教师资格证书(带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的企业人员除外)、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书等复印件。各学院和人事处分别由专人负责保管外聘教师的证件。
学校鼓励、支持任职二年以上的外聘教师以无锡太湖学院名义申请科研、教研课题等。
(二)校内兼课。校内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在各部门担任管理工作的人员,可以承担教学任务。首先由所在部门领导同意后,向任课所在学院申请,取得认可,并报教务处核准,一经聘任,必须严格按本规范组织教学。校内兼课人员承担的教学任务每周不许超过4学时,并参加教师考核。
第三十条 本规范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学校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