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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太湖学院新专业申报与建设管理规定

编辑:管理员 来源:本站编辑 发布于:2018-03-01 浏览次数: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教高〔2012〕9号)、《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苏教规〔2013〕2号)和《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新设专业评估工作方案(试行)》(苏教高﹝2016﹞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新专业设置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无锡和苏南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有明确的服务面向和人才需求,避免短期效应。

(二)符合学校的发展定位和专业发展规划,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有利于集成发展、集群发展,形成优势和特色。

(三)学校、各学院专业结构应合理布局,避免重复建设。充分利用学校现有的教学资源,有所为,有所不为,量力而行。

第二条 新专业设置的条件

(一)符合学校发展规划和社会对人才的需求。专业设置要符合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的有关要求。申报教育部颁布专业目录以外的专业,须附专业论证报告、参加论证的专家名单、专业介绍、以及其它说明材料等。

(二)制定新专业建设规划及与培养目标相适应的人才培养方案及指导性教学计划。

(三)具备完成人才培养方案所需的师资队伍。

(四)具备有相关学科、专业实验室、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践教学场所等基本办学条件的支撑。

(五)年招生规模一般不少于40人。

第三条 新专业申报程序

(一)根据各学院的专业发展规划,各系进行调研,完成新专业的可行性论证。

(二)可行性论证完成后,提交《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申请表》,包括以下材料:

1.申请设置新专业的论证报告;

2.与培养目标相适应的人才培养方案和指导性教学计划;

3.完成人才培养方案所需的师资队伍状况;

4.专业学术带头人、主要学术骨干及科研成果;

5.实验室、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践教学场所等基本办学条件的基础情况;

6.院系简介和相关学科支撑情况;

7.新专业的建设规划;

8.其他补充说明材料。

(三)申报增设或调整专业,每年进行一次,需申报的各学院在每年的430日前将申报材料提交教务处。

(四)教务处对新专业申报情况及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后,提出申报计划,提交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评审。

(五)学校审批后上报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公共信息服务与管理平台》公示,并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四条 新专业的建设与管理

(一)新专业建设应坚持与教师队伍建设、学科建设、课程建设(含教材建设)、实验、实习基地建设相结合原则。

(二)学院须制订新专业建设计划,每年1231日前,连续三年向教务处报送当年新专业建设进度及相关情况。新专业建设工作总结的基本内容包括:

1.新专业建设目标实现情况:包括长远目标和近期目标的实现情况;

2.新专业建设规划落实情况:规划中任务的完成情况(包括师资队伍、教学条件、教学状态、教学质量等);

3.未完成任务的原因及拟采取的措施;

4.下一学年工作目标和重点。

(三)新专业建设以学院为主,学校进行指导、规划和统筹。为加强新专业建设,对于已招生的新专业,三年内学校将按学科专业建设规划相关规定给予新专业建设经费。具体建设措施如下:

1.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对于新建专业,教师编制数量可适当增加;优先引入新建专业的教师;对于转入新建专业的教师,从专业建设经费中划拨进修费,鼓励其到国内其它高校进行专业进修。

2.加强实验室和图书资料建设。对实验室设备、图书资料的不足部分,从专业建设经费中给予适当补充。

3.利用学校的专业建设经费,加强新建专业的课程建设;利用学校教学改革课题立项,支持新建专业发展研究;利用学校教材建设基金,加强课程内容建设与教材建设。

(四)学校定期对新专业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在招生一年后进行检查评估。通过评估验收,对确实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办学效益好、培养质量高的新专业,在招生、办学条件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五)教务处是学校主管新专业建设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提出增设或调整专业的建议;对学院新专业建设规划提出建议;对新专业建设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第五条 新专业建设经费

(一)新专业建设经费主要来源于学校专项拨款,学校向每个新专业投入建设经费一般为5万元,分期拨付。

(二)建设经费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新专业建设经费使用范围包括:

1.图书资料及电子音像资料;

2.教材建设费、资料费、印刷费、耗材等;

3.师资队伍建设费。包括青年教师培养、教师论文版面费、著作出版费等;

4.调研和参加会议的差旅费;

5.实践教学建设。包括实践(习)基地建设、实践教学规划与设计、学生竞赛辅导和其他创新活动等费用;

6.其他与新专业建设有关的费用。

(三)学院主管教学的院长和新专业负责人为新专业建设经费的共同管理使用责任人,责任人要做好经费预算和经费使用记录,在财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按计划自主支配使用建设经费。

(四)经费的使用严格按经费使用计划执行,教务处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违规使用建设经费者,将不予拨付剩余款项,同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相应责任。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